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信访秩序的通告
(汕府[2004]151号)
为维护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信访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机关信访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
信访条例》,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信访活动:
(一)向国家机关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通过书信、电话、电传、电子邮件、走访等形式提出。
(二)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持身份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向有关国家机关设立或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
(三)多人采用走访形式反映共同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应当推选代表提出,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任何人不得强制、胁迫他人参与走访活动。
(四)对已经或者应当通过诉讼、行政复议、仲裁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二、信访人应当遵守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信访人在走访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制止、批评教育或收缴;制止、批评教育无效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将其带离接待场所;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家机关门前等公共场所举挂横幅、张贴标语、示牌持旗,或者散发传单、呼喊口号等扰乱公共秩序;
(二)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
(三)携带危险品、爆炸品和管制器械进入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
(四)纠缠、侮辱、殴打、威胁接待人员;
(五)损害接待、办公场所的公私财物;
(六)非法滞留国家机关接待、办公场所,致使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不能正常进行的;
(七)冲越公安机关设置的临时警戒线;
(八)其它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三、信访人在国家机关等公共场所或公共道路上集会、游行、静坐示威,必须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的规定向公安机关申请并获得许可。未经许可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机关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机关有权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立即予以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