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安徽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的规定,各市、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确定专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的日常工作;乡镇、街道办事处都要有人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正常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同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加而逐步增加。进一步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援助工作,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建立一批热心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具有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稳定的志愿者队伍,为未成年人维权做好服务工作。
各级未成年人保护组织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探索建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机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健全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工作制度和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联络员工作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加强督促检查,推进全省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
三、强化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和管理
充分发挥现有的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等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作用,坚持面向未成年人、服务未成年人的宗旨,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积极开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等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活动。同时,把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在大城市逐步建立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功能配套的市、区、社区未成年人活动场所。中小城市要因地制宜重点建好1—2个未成年人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城市要辟建少年儿童主题公园。经过3—5年的努力,做到每个县都有一所综合性、多功能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对已建的未成年人活动场所进行认真清理整顿,被挤占、挪用、租借的要限期退还,名不副实的要限期整改。图书馆、文化馆(站)、体育场(馆)、科技馆、影剧院等场所,也要发挥积极作用,主动为未成年人开展活动创造条件。
四、加强针对未成年人的法律法规宣传工作
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特别是中小学生以及农村、城乡结合部地区未成年人的宣传教育工作。继续开展聘请法制副校长工作,并逐步完善工作机制。积极探索面向未成年人的有效、灵活的宣传教育方式,使法制教育和德育教育更加生活化,取得更好的教育效果。
五、进一步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