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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意见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2004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改善投资环境的紧迫感。经过近年来的集中整治,我省投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诚信度不高、行政干预不当、行政执法随意性、监督查办不力等问题。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是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广大投资者的热切期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改善投资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优化投资环境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作出的改善投资环境的一系列决定。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14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3〕18号)、《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等,对改善投资环境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自觉纠正本地本部门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真正把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
  三、继续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原则,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行政许可法》或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的内容,在前些年集中清理基础上,继续进行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2004年7月1日后,要严格遵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清理后保留和修订的,以及今后新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除执行保密规定外,都要上网发布,并汇编成册,供投资者和公众随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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