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务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意见的通知
(皖政办[2004]4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的意见
(省商务厅、省监察厅、省审计厅、省物价局
2004年6月15日)
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扩大招商引资,促进我省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增强改善投资环境的紧迫感。经过近年来的集中整治,我省投资环境有了较大改善。但是,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服务意识不强、办事效率低、诚信度不高、行政干预不当、行政执法随意性、监督查办不力等问题。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是扩大招商引资、加快发展的现实需要,是广大投资者的热切期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改善投资环境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优化投资环境作为经济工作的一件大事,切实抓紧抓好。
二、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作出的改善投资环境的一系列决定。近年来,省委、省政府下发了《关于整治和改善经济发展环境的实施意见》(皖发〔2002〕4号)、《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快招商引资的若干意见》(皖发〔2002〕14号)、《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的实施意见》(皖发〔2003〕18号)、《关于规范行政行为改善投资环境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0号)等,对改善投资环境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具体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坚决贯彻落实,自觉纠正本地本部门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真正把省委、省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
三、继续清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坚持法制统一、非歧视和公开透明原则,对现行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不符合《
行政许可法》或带有地方封锁和行业垄断的内容,在前些年集中清理基础上,继续进行清理,该修订的修订,该废止的废止。2004年7月1日后,要严格遵照《
行政许可法》规定执行。清理后保留和修订的,以及今后新制定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除执行保密规定外,都要上网发布,并汇编成册,供投资者和公众随时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