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在艾滋病重点地区对孕妇实施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和患者的抗病毒药物治疗。要将免费艾滋病咨询、筛查纳入孕检内容,发现艾滋病病毒抗体阳性的孕妇,要免费提供抗病毒药品进行预防性治疗,努力阻断经母婴途径的艾滋病病毒传播。
(五)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将经济困难的艾滋病患者及其家庭纳入政府救助范围,按有关社会救济政策的规定给予必要的生活救济。有关部门及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要积极扶持有劳动能力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从事力所能及的生产活动,增加其收入,并采取医疗服务、社区服务、社会与家庭关怀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开展形式多样的关怀活动,消除社会歧视。同时,要加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对恶意传播疾病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患者,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实施“四免一关怀”政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防治艾滋病的一项有力的政策措施。各市、县人民政府要制定具体的办法和方案,真正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个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患者身上。
六、加强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
各地要合理安排防治经费,配备必要的检测和诊疗设备,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专业队伍建设,提高防治能力。要选择政治素质高、业务技术精、敬业精神强和甘于奉献的人员从事艾滋病防治工作,并切实保证落实艾滋病防治人员特别是基层防治人员的工资等待遇,稳定防治队伍。同时,要高度关心防治人员的身体健康,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必要的防护设备装备,努力避免职业暴露感染。各市、县人民政府可视财力状况对基层和一线防治人员给予一定津贴。
按照逐级负责、分类指导、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艾滋病专业防治人员的培训,结合在职岗位培训、成人学历教育、继续医学教育、乡村医生教育等多种方式,提高各级特别是县、乡两级卫生专业人员的防治水平。
七、加大投入力度,保障防治经费
各级财政要加大对艾滋病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保证必要的药品采购、健康教育、人员培训、疫情监测、示范区建设、防治能力建设和患者救治的经费。省财政将继续增加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并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等方式,对经济困难地区和疫情严重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疫情严重地区的市、县财政也要设立艾滋病防治专项经费。要加强对艾滋病防治经费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