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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十四)积极救助治疗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在已经进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的疫区,要将晚期血吸虫病患者的治疗费用纳入合作医疗范围;按有关规定,对符合救助条件、生活贫困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医疗救助。在未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疫区,对生活贫困、符合救助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实行特殊临时救助措施,适当补助有关医疗费用。
  (十五)保证灭螺用工。疫区村民有义务对生产生活区开展灭螺,灭螺义务工可由村民委员会通过“一事一议”程序确定。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行灭螺工程招投标管理,由符合条件的机构组织实施。
  (十六)加强法制建设。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加大执法力度,加强血吸虫病重大疫情的报告和应急处理工作,逐步规范家畜交易的市场管理,使血防工作尽快走上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十七)理顺体制,深化改革。血防工作是农村卫生和公共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将血防工作纳入农村工作和卫生工作进行统筹部署。按照精简、效能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血防机构改革。根据我省实际,对未控制流行的和疫情不稳定的县(市、区),原则上保留血防专业机构;将其他县(市、区)血防机构的预防职能并入同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内建立一支能胜任防治技术指导职责和及时有效处理重大疫情的血防工作队伍。各级血防机构的医疗部分要与当地其他医疗资源整合,或单设为血防专科医院,从事包括血吸虫病治疗在内的医疗服务。各市、县(市、区)应结合本地血防工作实际,加快血防专业机构的改革,并加强血防专业队伍的能力与水平建设。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实行定岗定编、全员聘用、竞争上岗。疫区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有家畜血防工作机构和人员;水利部门也要指定机构,确定专门人员负责血防工作。
  (十八)加强基本建设。省在安排疾病控制机构建设时,将统筹考虑血防基本建设。血吸虫病流行区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安排疾病控制机构建设时,也要统筹安排血防基本建设。到2005年底,全省基本完成血防基础设施改造和建设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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