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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血吸虫病防治工作通知的实施意见

  (九)加强疫区大型建设项目卫生学评估工作。在血吸虫病疫区规划建设大型建设项目立项和开工前,建设单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当地卫生部门申请施工环境卫生学调查与评估,并根据卫生部门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否则,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立项和办理开工手续。开展卫生学评估和施工中采取的血吸虫病预防控制措施所需经费应纳入建设项目预算。
  (十)加强人畜同步查病治病和疫情监测。在尚未控制血吸虫病流行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对接触疫水的人群进行检查,对易感人群进行抗血吸虫病药物预防性治疗,并对感染者进行治疗。其中,对农民免费提供抗血吸虫病的基本预防药物,对经济困难农民血吸虫病治疗费用给予适当减免。在已经实现血吸虫病传播控制和传播阻断的地区,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血吸虫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疫情,防止疫情扩散和蔓延。农业部门负责疫区家畜(牛、羊、猪等)血吸虫病的检查,并对感染的家畜进行治疗,加大对高感染地区家畜治疗力度,检查和治疗费用由各级财政视经济状况分级负担。同时,加强对疫区家畜交易的管理和检疫,防止病畜流入其他地区传播血吸虫病。
  (十一)广泛深入持久地开展健康教育。教育部门要对血吸虫病疫区中小学生普遍进行血防知识宣传教育。卫生、新闻单位应积极承担血防健康教育的责任,结合“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计划,利用多种形式宣传普及血防知识,引导和帮助农民建立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疫区群众预防血吸虫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十二)建立完善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在国务院血防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做好与其他湖区各省的联防联控工作。同时,在省内水系相通、有螺环境相连的毗邻疫区市、县(市、区)之间建立区域性血吸虫病联防联控机制,统一制订联防工作制度和联防工作方案,明确目标和任务,结合跨地区的水利、林业工程建设,安排投资少、见效快、效益好、易巩固的综合治理工程,协调开展各项防治工作。
  四、完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
  (十三)落实血防经费。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根据本地血吸虫病防治实际,逐步增加血防工作经费,并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对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血防项目和中央基本建设投资的重大灭螺工程项目,在省政府血防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协调下,按各部门职责归口实行项目管理。省发展改革、农业、水利、林业等部门也要安排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根据省级财力状况和血防工作需要,省财政将逐步加大血防专项经费投入,省级血防专项经费主要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对各疫区县(市、区)开展人群查治病、查螺、药物灭螺、健康教育、晚期血吸虫病患者救治等给予经费补助。疫区各市人民政府要负责落实本地区血防综合治理工程项目经费,并对所辖县(市、区)开展血防工作给予必要的业务经费补助。疫区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合理安排并认真落实血防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财政、审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资金的监管和审计,保证专款专用,提高使用效益。同时,广泛动员和争取企业、个人及社会力量提供资金和物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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