删去第二十七条。
三十四、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
删去第十一条、第二十条。
三十五、安徽省小型快速客船交通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删去第八条第二款。
三十六、安徽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
(一)第十四条修改为:“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在授权的检验范围内从事技防产品质量检验活动。”
(二)第十七条作为第十六条的第二款,修改为:“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的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三)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技防设施竣工后,应按规定到技防设施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检验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检测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测,出具检测报告。”
(四)第二十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从事技防设施设计、安装、维修、检测的人员,应经过专门培训,并应保守技防设施秘密。”
(五)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单位给予警告,并可酌情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三十七、安徽省种畜禽管理办法
删去第八条、第二十三条。
三十八、安徽省乡(镇)客渡船舶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一)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无他船过往的水域设置缆渡的,应当符合水流平缓、运输距离短、客流量小等条件,配备专门的渡工,并报所在地地方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二)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办法规定设置缆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海事管理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缆渡设置者承担。”
三十九、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