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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04)

  二十三、安徽省婚前医学检查管理办法
  (一)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医疗保健机构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其所在地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符合条件的,在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明。”
  (二)第六条第(一)项修改为:“经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取得从事婚前医学检查的执业资格;”
  二十四、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
  删去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二十五、安徽省体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修改为:“体育设施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技术标准。体育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应有县级以上体育行政部门参加。”
  二十六、安徽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办法
  (一)第十五条修改为:“利用计算机信息系统处理B级以上信息的单位或者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的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员,应当参加公安机关组织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知识培训。”
  (二)删去第二十二条第三款。
  二十七、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一)第十六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印制商品条码的印刷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
  (2)有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3)有健全的质量体系;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删去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
  二十八、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烧荒、烧草场、烧灰积肥、烧田埂、烧秸稞、炼山造林和火烧防火隔离带等生产性用火,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生产用火许可证。”
  二十九、安徽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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