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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2004)
*注:本篇法规中的“安徽省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安徽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管理办法”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22日 实施日期:2008年4月22日)废止

*注:本篇法规中的“安徽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法”已被: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等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废止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75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已经2004年6月21日省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金山
                           二00四年八月十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

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规章的决定


  为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的要求,现决定对《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41件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订:
  一、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五条第二款修改为:“疫区和疫情发生区内未经检疫合格的应检物品,严禁外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疫对象(活体)带入保护区。”
  二、安徽退伍义务兵安置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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