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水污染源
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局属各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为规范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局制定了《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二00四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上海市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水污染源限期治理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期治理对象)本市范围区内直排水体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污水排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责令其限期治理:
(一)位于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染物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连续两次超标,或在一个管理周期内,超标频率≥30%(样本数不少于5个)的;
(二)位于前款规定区域之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其排放的污染物在环保部门监督性监测中连续三次超标,或在一个管理周期内,超标频率≥50%(样本数不少于5个)的;
(三)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限期治理期限)限期治理的期限应当根据被限期治理单位的工艺特点、治理工程规模等综合因素确定,一般为3至6个月,最长不超过1年。
第四条(限期治理决定书要求)限期治理决定书内容应当包括:
(一)作出限期治理机关的名称、文书种类和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