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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在沪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中央在沪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4]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和全国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中央在沪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的责任感
  搞好中央企业的安全生产,对保障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确保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确立的分级和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企业在沪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由我市承担。各区县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做好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明确分工,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
  (一)市有关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国防科技、公安、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质检、环保、民航、旅游、邮政、电力和冶金等行业或领域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二)市安全生产监管局负责工矿商贸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市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此外,负责与中央企业在沪的总公司(总厂、集团公司)建立必要的协调、沟通机制。
  三、属地管理,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分级监管网络体系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区县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在沪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依照有关规定,行使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灾职能。
  (二)区县有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行业和领域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三)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并行使综合监管职能,指导、协调区县有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
  四、依法监管,努力提高中央在沪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
  (一)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的部门要通力合作,掌握中央在沪企业的情况,建立安全生产档案及其基础数据库,完善相应的监管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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