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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2004)

  第二条 使用范围
  一、乡(镇)、村(组)计划生育服务站(室)设备配置;
  二、乡(镇)、村(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
  三、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金补助;
  四、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兑现和奖励;
  五、其它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第三条 资金管理
  一、计划生育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年度计划按期拨入乡镇财政所管理,暂未建立财政所的乡镇,可由县财政代管;
  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会计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不合理开支;
  三、县(市)计划生育部门集中实行政府采购,对新建、改造、维修项目实行工程统一招标。
  第四条 监督检查
  坚持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一、自治区、州(市、地)、县(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财政转移支付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足额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州(市、地)、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足额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本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第五条 违纪处理
  一、财政转移支付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要切实用于乡(镇)、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如有上述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对贪污、改变资金用途或借计划生育工作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加重农牧民负担等违纪行为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实施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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