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使用范围
一、乡(镇)、村(组)计划生育服务站(室)设备配置;
二、乡(镇)、村(组)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宣传、教育培训、管理等;
三、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养老保险金补助;
四、农牧区计划生育家庭优惠政策的兑现和奖励;
五、其它计划生育事业支出。
第三条 资金管理
一、计划生育经费由县财政根据年度计划按期拨入乡镇财政所管理,暂未建立财政所的乡镇,可由县财政代管;
二、县(市)、乡(镇)人民政府根据《会计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杜绝不合理开支;
三、县(市)计划生育部门集中实行政府采购,对新建、改造、维修项目实行工程统一招标。
第四条 监督检查
坚持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共同监督的原则,确保专款专用。
一、自治区、州(市、地)、县(市)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财政转移支付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足额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州(市、地)、县(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足额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纳入本级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
第五条 违纪处理
一、财政转移支付计划生育工作经费要切实用于乡(镇)、村(组)计划生育工作,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如有上述情况,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领导责任;
二、对贪污、改变资金用途或借计划生育工作巧立名目乱收费、乱罚款加重农牧民负担等违纪行为者,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条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实施意见。
第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