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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2004)

  十一、严肃查处加重村级和农民负担的行为
  切实加强对村级和农民负担状况的党纪监督、行政监督和社会舆论监督。各级纪检、监察、财政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都要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积极受理干部群众的举报和投诉。严肃查处加重村级和农民负担的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依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实行责任追究的暂行办法〉的通知》(中办发〔2002〕19号)等文件规定,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大力减轻村级和农民负担,是确保农村税费改革取得成功的一件大事,也是保证村级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央的要求,实行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县(市)委书记、县(市)长为减轻农民负担第一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党委、政府要立足全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尤其是党、政主要领导要亲自抓、负总责,一级管一级,务求把这件大事抓紧抓实,取得成效。
  本规定由自治区减轻农牧民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

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精神,规范自治区乡(镇)农村税费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确保乡(镇)、村(组)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资金来源
  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是指由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分配资金和自治区各级专项配套资金用于乡、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经费。
  一、为确保乡(镇)、村(组)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必要的经费和投入不得低于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前的水平;
  二、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不应低于财政对乡级转移支付资金的15%。人口较多的乡(镇)应适当提高资金分配标准;
  三、乡(镇)财政转移支付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县财政拨入乡(镇)财政所或结算中心,设专户储存,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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