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4]12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严格控制村级支出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乡(镇)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等2个农村税费改革配套文件,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实施过程中如有什么问题,要及时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抄送自治区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00四年八月九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和
严格控制村级支出的规定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03〕10号)精神,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控制村级支出,保障村级组织正常运转,实现“三个确保”目标,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作以下规定:
一、坚决禁止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
各级减轻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年初应对达标升级情况进行一次认真清理,凡是涉及要农民出钱出物出工的达标升级活动,无论是何种形式,一律禁止。农村兴办各项公益事业,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的原则,不得脱离村情民意开展统一达标升级活动。
二、严禁向村集体和农民乱收费、乱集资、乱摊派、乱罚款
坚决取消一切专门面向村集体和农民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和摊派集资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都不得擅自或非法向村集体和农民收费、集资和罚款;确需保留的少量涉农收费项目,必须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的公开监督。认真整顿和清理经营性收费项目,凡是承担有偿服务的单位,应将不能体现政府职能的收费项目,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及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并要坚持自愿、平等原则,根据服务的质量与数量由双方协商收费;严禁任何形式的强行服务、强行收费或搭车收费。
三、从严控制各类检查评比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