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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社会保障资金多渠道筹措机制的意见

  (一)按照社会保障属地管理、地方政府负总责的原则,对属于地方事权,按政策规定必须由本级政府安排的,各地政府要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不留应该由地方承担支出项目的缺口,并根据财力增长状况逐步加大投入力度;对省政府要求按比例配套的地方,各地政府要按规定比例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不能虚列预算或列而不支。
  (二)各级政府预算超收的财力,除保证法定支出外,重点用于补充社会保障支出。
  (三)各级政府集中统筹的预算外资金,除省里有特别规定外,可以按统筹总额一定比例划转,用于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四)省级社会保障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安排,将与各地政府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情况、财政困难程度、社会保障工作绩效相挂钩,重点加大对山区、海岛等经济欠发达地区和社会保障工作成效显著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
  三、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努力增强社会保险基金自求平衡能力
  (一)进一步落实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的主体职责,完善征缴管理办法。各地要尽快实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由地税部门统一征收,有条件的地方应试行统一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五费合征”办法。要制定明确的社会保险费征收计划,同时加强执行情况考核,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超额完成计划的给予奖励。强化社会保险执法监督检查,建立运转顺畅,规范高效的申报、稽核、征收、清缴和结算机制。
  (二)夯实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可试行以单位工资总额为基数,向地税部门申报缴纳或由地税部门核定征收;职工个人缴纳部分可试行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实际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后由地税部门征收。
  (三)依法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提高基金收缴率。各级劳动保障、地税、财政等部门要建立协作机制,共同研究本地区社会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的具体目标和措施。加大社会保险费清欠力度,对拒缴、瞒报少缴的要依法处理;对欠缴社会保险费的,要通过媒体曝光等措施予以追缴,做到应收尽收。
  四、积极开辟稳定、多元的筹资渠道,不断充实社会保障资金
  在增加财政预算安排、抓好“扩面征缴”的同时,要不断开拓新的稳定的社会保障资金筹措渠道,努力做到社保投入多渠道、资金来源多元化,切实增强社会保障资金支付能力。从2005年起,各地在保证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前提下,努力做实当年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逐步消化养老保险历史隐性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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