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和完善供地政策。实行供地目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在土地供应上制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进一步完善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对工业项目投资强度的区域修正系数一律上调0.2。对具体建设项目的绿地控制指标作适度下调:教育、卫生等公共建筑用地不得超过35%;商品住宅、经济适用房等住宅用地不得超过30%;除安全、消防等有特殊规定的项目外,工业生产企业等工业用地不得超过20%。
严格按照具体建设项目审批和供应土地。对项目可研报告确定分期实施的大型建设项目可预留规划用地,但必须根据其生产建设进度分期确定供地数量和时间。对企业技改项目要充分利用原有的建设用地,确需扩建的,要将原用地面积和新申请用地面积一并测算。对企业等用地单位内部行政办公和生活服务等配套设施用地要严格控制,一般应控制在项目总用地面积的10%以内,其中在开发区(园区)内的不得超过7%,禁止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宾馆和招待所等设施。对生产工艺无特殊要求的项目,不得建造单层厂房。对投资规模小于500万元的工业建设项目,试行项目投资规模最低值控制办法,原则上不单独供地。通过减免厂房加层配套费等措施,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造多层标准厂房,以解决中小企业的生产经营场所。
加强建设用地批后管理。对已按批次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建设用地供应情况,实行年度跟踪检查制度。凡前两年度、上一年度及当年土地供应率未分别达到95%、80%、50%的市、县(市、区),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用审批手续,并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用地指标。
三、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发挥市场在配置土地资源和价格形成中的基础性作用
严格执行《划拨用地目录》。全面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提高土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程度,增强市场主体用地成本意识,提高全社会珍惜土地、节约用地的自觉性。探索工业用地市场配置机制,试行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有效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促进企业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建立全省平衡的工业用地最低限价标准体系。实现工业用地价格的统一有序管理,防止和减少因区域间的不良竞争而导致的土地粗放低效利用现象的发生。制订地价与土地利用集约程度的调节系数,在不低于全省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基础上,对土地利用效率较低的项目用地适当提高供地价格,对土地利用效率较高的项目用地给予适当的地价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