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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认真做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通知
(浙政办发[2004]100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认真做好我省高等学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切实保障其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并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高校贫困家庭学生困难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68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更加重视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工作
  近年来,随着我省高等教育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数量有较大增加。目前全省高校贫困学生已达5.7万人,占在校生总规模的10%,其中特殊困难学生2.85万人,占总规模的5%。因此,关心和帮助贫困学生的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有关部门和高校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打造“平安浙江”的战略高度,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资助贫困学生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努力实现省委、省政府提出的不让一个大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辍学的目标和任务。
  二、统筹协调,健全制度,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助学体系
  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的总体思路是:构建“政府主导、学校为主、社会参与”的全社会助学格局;完善以“设立奖学金、推行国家助学贷款、开展勤工助学、实施特殊困难补助、采取学费减免”为主要内容的资助体系。
  (一)设立政府奖学金,加大对品学兼优贫困学生的财政资助力度。
  根据《通知》要求,建立和完善省、市、县(市、区)三级政府奖学金制度。自2005年始,逐步扩大“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助学奖励经费规模,以帮助和激励更多的贫困学生。省政府奖学金重点向省属高校及师范、农林、航海等专业和少数民族、残疾等学生比例较大的高校倾斜,适当照顾财政比较困难地区的高校。各市也要抓紧设立“政府奖学金”,重点资助所属高校贫困学生。各县(市、区)要把辖区内贫困大学生列入帮助范围,安排财政专项资金,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资助。
  (二)加强银校合作,重点推进国家助学贷款按新机制运作。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51号)要求,进一步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逐步把国家助学贷款培育成为我省高校资助贫困学生的主渠道。教育、财政、人民银行、银行监管、公安等单位要通力协作,定期研究情况,解决问题。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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