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负责所属普通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统一管理财政安排的财政贴息等专项资金;定期按规定在媒体和网站上公布国家助学贷款违约信息。
普通高校在省、市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下达的贷款额度内,负责组织本校经济困难学生的贷款申请,并向经办银行提出本校借款学生名单和学生申请贷款的有关材料,对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和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审查,监督学生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有关部门应在组织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后,方可为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手续,并将贷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积极主动地配合经办银行催收贷款,负责在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经办银行在审批贷款时,按照协议约定满足普通高校借款人数和额度需求,并在协议规定的工作日内,批准贷款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向学生发放贷款。要简化办理贷款程序,制定统一的贷款合同文本,规范办理贷款的周期;及时向普通高校和所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提供学生还款情况。
借款学生要如实填写公民身份证号码,保证申请资料的真实和完整;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还款协议,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三、建立和完善贷款偿还的风险防范与补偿机制
金融管理等有关部门、经办银行、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及各高等学校,要各负其责,共同建立还款约束机制。
(一)高校要建立和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信息系统,采集有关贷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及时向上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贷款学生信息。
(二)公安机关负责优先安排普通高校学生换发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配合银行做好对违约学生的身份核查工作。
(三)经办银行要建立有效的还贷监测系统,并做好相关工作。要对借款学生积极开展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式,及时为贷款学生办理还贷确认手续;加强日常还贷催收工作并做好催收记录;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应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信息按学校隶属关系提供给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
(四)建立违约学生信息收集与通报制度。对连续拖欠贷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学生,由银行和学校共同提供名单报经所属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确认后,可按合同约定将贷款学生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及违约行为在网站及新闻媒体上公布,具体办法另文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