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改革财政贴息方式
改变目前在整个贷款合同期间,对学生贷款利息给予50%财政补贴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二)延长还贷年限
改变目前自学生毕业之日起即开始偿还贷款本金、4年内还清的做法,实行借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的办法。借款学生办理毕业或终止学业手续时,应当与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若借款学生继续攻读学位,学生本人要及时向学校贷款管理部门和经办银行提供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财政部门继续按在校学生实施贴息。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由学生与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协商确定,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息,不得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三)对毕业后自愿到国家需要的艰苦地区、艰苦行业工作,服务期达到一定年限的借款学生,经批准可以奖学金方式代偿其贷款本息。具体办法结合学生就业政策另行制定。
二、进一步改革国家助学贷款实施机制
(一)经办银行确定
按照“四定”“三考核”政策已经签订银校合作协议、确定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高校,可以继续保持原有合作关系;目前还没有达成协议,学校无法在新学年开学1个月内落实国家助学贷款经办银行的,由省、市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委托省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我省名称为学生贷款管理中心,下同)或有关机构组织进行招投标试点,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二)贷款额度安排
高校每年的国家助学贷款总额,原则上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及第二学位在校生总数20%比例、每人每年6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每所高校的具体贷款额度,由各校(含市属)根据学生申请情况及需求预测进行测算,于每年5月底前向同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年度贷款需求额度,各级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根据各校的经济困难学生及还款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报有关部门确定下达。
(三)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普通高校、银行和学生在国家助学贷款实施工作中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