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81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省监管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福建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
(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公安厅、人民银行、
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银监局 2004年9月7日)
国家助学贷款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项重大措施。这项工作实施以来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广大经济困难学生和社会有关方面的普遍欢迎。但由于多种原因,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需要切实加以改进和进一步完善。
推进并加强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应坚持“方便贷款、防范风险”的原则,进一步理顺国家、高校、学生、银行之间的经济关系,健全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体制,改革贷款审批和发放办法,强化普通高校和银行的管理职责,完善还贷约束机制和风险防范机制,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基本满足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的需要,最大限度地降低国家助学贷款风险。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和国务院召开的全国高校贫困家庭学生资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结合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