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十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省、市、县(区)政府建立的“国有企业改制与破产准备金”,使用范围均包括同级国有商贸企业的职工安置等费用。对国有商贸企业原来有偿使用的各级政府和部门周转金,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转增企业的国家资本金。企业负债中属地方拨改贷部分,经批准可转为国家资本金或债权单位投资。
  (十二)加大金融扶持力度。金融机构要积极支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金融政策的有关规定,积极参与企业改制工作,帮助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商贸企业在改制时必须加强与债权金融机构的联系,充分尊重债权人意见,依法妥善处理企业债务和涉及的连带担保责任,促进企业改革。凡企业改制后能够落实原有金融债务,符合信贷政策支持的,金融机构可予以信贷扶持,促进企业发展。各商业银行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积极争取核销改制企业的部分历史债务,对保留的债务在落实金融债权的同时,可根据相关政策重新确定贷款期限,并在政策允许范围内视不同情况给予减息或停息优惠。
  (十三)减免企业改制有关费用。认真落实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关于抓紧落实企业改制收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减负〔2001〕10号)及国家发展计划委、经贸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关于对企业实施改组改造过程中的有关收费实行减免的通知》(计价费〔1998〕1077号)和我省有关贯彻意见,降低或免收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国家机关、中介服务、供水供电和邮电部门的有关收费。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国有工业企业三年改革和摆脱困境的若干通知》(闽政〔1998〕14号)中有关减免企业有关费用、降低企业改革成本的政策,同样适用于全省国有商贸企业。国有商贸企业通过资产变现、土地出让等办法筹集资金用于职工安置、清偿欠职工款、补缴社保、医保费等与职工有关的社会保险费用的,按规定减免各项行政性规费。
  (十四)上述政策适用于我省国有商贸部门的商业、商办工业、农牧业、饮食服务业企业。对于重点培育的商贸企业集团,可采取个案方式给予支持。
  五、加强对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工作的领导
  (十五)健全组织机构。各级政府和省直各商贸企业主管部门、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要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把所属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工作摆上全局工作的重要位置,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协调解决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中的重大问题。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