净资产数额较大的国有商贸企业,可以分立或以项目股份制的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资产重组。社会资本参与困难企业改制的,在提供信用保证的前提下,可以先缴纳原企业净资产总额的15—20%作为风险抵押金,按商定的租赁期租赁使用原企业的资产,待风险抵押金和租金数额达到产权出售底价时,再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九)妥善处置国有商贸企业土地资源。应认真贯彻《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国有企业改革土地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闽政〔2002〕33号)精神,根据企业改制的不同形式和具体情况,依法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方式予以处置。企业原通过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改制后其土地用途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并由国土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需要采取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收益金优先用于破产关闭撤销和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
(十)妥善安置改制企业和劣势企业的职工。对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应按国家、省和各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支付职工安置费用和经济补偿金。国有商贸企业分流人员应按国家和当地有关政策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接续手续,享受国家有关再就业优惠政策。特别困难的企业按《
福建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8号)有关规定,申请缓交社保金。
国有商贸企业改制时,企业职工的安置费用,应坚持企业为主支付原则,其职工安置费用(包括离退休人员和职工遗属等预留的各项费用),除法定项目及列支渠道外,需由企业负担的可在资产变现时予以解决。确有困难的企业,应由投资主体或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帮助解决,仍有困难的可参照国有工业企业相关政策处理。对改制企业无力支付按规定应预留的离退休人员各项费用的,允许三年内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授权经营公司从本级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中分期缴纳。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公司统筹使用国有资产产权转让收入设立的中小企业退出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改制企业的职工安置费用。国有企业改制后,原企业内部退养人员、离休干部、5·12退休干部、企业厅级退休干部的管理,按《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若干意见(试行)》(闽政〔2004〕9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