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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支持社会资本通过股份改造、重组、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商贸企业改制。鼓励外资和台港澳资和省内外有一定实力的各类企业通过收购、参股、换股等形式,参与国有商贸企业重组改造,也可以技术、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价入股。
  (四)规范改制工作程序。国有商贸企业改制要经过宣传发动、资产评估、制订方案、审核批准、组织实施和注册登记等几个阶段。资产评估要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办法操作,由具有评估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报同级国资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后作为改制企业的作价依据。对一些具体问题,既要坚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原则,又要充分考虑企业长期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妥善进行处理。
  三、加快商贸领域国有经济的结构调整
  (五)发展有较强竞争力的大公司、大企业集团。少数处于关键领域,具有竞争优势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大型商贸企业要通过推行混合所有制和股份制,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调整资本投向和经营结构,加强企业管理,提高核心竞争能力,在商贸领域发挥龙头作用。
  (六)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型商贸企业,加快其改制改组步伐,推动国有资本从一般性竞争领域和劣势企业退出。除国家规定的专营企业和国有资产授权公司实行国有独资,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由国有控股外,其它商贸中小企业中的国有资本要加快退出,让这些企业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
  (七)完善劣势企业退出机制。对那些经营不善,主营业务不清,没有发展潜力和严重亏损、扭亏无望、负债沉重、资不抵债的国有商贸企业,应按照《福建省关于建立和完善劣势国有企业退出机制的指导意见》,采取关闭、破产、注销、兼并、出售等形式,实现退出。
  四、加大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扶持力度
  (八)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对历史上已经实际形成的由国有商贸企业使用的土地等不动产,企业应积极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产权登记。若产权无争议,有关部门要实事求是予以界定确认,依法补办产权手续,并按有关规定减免收费,属于改制企业的,可将产权经依法处置后直接办给改制企业。对在城市建设中需要占用、拆除国有商贸企业房屋等经营设施的,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合理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平调和无偿占用。对整体拆迁的经营网点,可参照企业关闭的有关政策,妥善安置职工。
  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采取多渠道、更灵活的方式进行企业资产变现,对遗留问题少,产权明晰的资产,可以挂牌转让;不宜挂牌转让的企业,可引进各种性质的企业进行购并。改制企业净资产转让可采用市场竞价和协商定价两种方式进行。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外部法人和自然人认购企业股份,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交易价格可按资产评估价下浮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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