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
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04]178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省经贸委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九月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
(省经贸委 2004年8月)
为适应建设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需要,进一步深化我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促进我省商贸流通业的发展,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改革目标任务
(一)近年来,我省国有商贸企业加快企业产权制度和劳动制度的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但各地改革进展不平衡,部分地方和企业仍有等待、观望思想,产权改革、职工劳动关系调整尚不够到位,因此必须加大改革力度。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要求继续调整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进一步深化国有商贸企业改革,对实现我省国有企业改革目标,增强商贸企业的竞争能力,加快我省商贸流通业发展,促进海峡西岸经济区的建设,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深化我省国有商贸企业改革的主要任务是:调整优化商贸领域国有经济的布局和结构,积极推行股份制,发展混合所有制,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将商贸企业国有资产纳入新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国有商贸企业在2005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改制任务,基本实现产权改革和职工劳动关系调整两个到位。
二、加快国有商贸企业的改制步伐
(三)推行公司制改革。按《
公司法》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和加强管理的基本规范(试行)》(国办发〔2000〕64号)要求,深化商贸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快劳动、人事、分配制度的改革,推进企业的体制创新、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国有大中型商贸企业都要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成为符合《
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改制应依法规范劳动关系,建立适应现代产权制度的新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