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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

  (三)在出入疫区的交通道路设立消毒点,对进出的人员、运输工具及有关物品进行消毒;
  (四)饲养的动物实施圈养、栓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
  (五)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监测,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对与易感染动物有关的场所进行全面消毒;
  (六)停止易感染动物及其产品交易活动。
  第二十八条 对受威胁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单位采取以下措施:
  (一)对易感染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二)实施动物疫情动态监测;
  (三)采取必要的限制、隔离和消毒等预防性措施。
  第二十九条 发生二类动物疫病时,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治疗、紧急免疫接种等控制、扑灭、净化措施,迅速扑灭疫病。
  发生三类动物疫病时,区、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组织做好防疫工作。
  二类、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性流行或者发生新的动物疫病时,执行一类动物疫病控制、扑灭措施。
  第三十条 本市应当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监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互相通报信息;发生人畜共患疫病时,应当立即查找疫源,采取有效控制措施,迅速扑灭疫病,防止疫病传播。
  第三十一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病应急预案。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病或者本市行政区域外发生有可能影响本市的重大动物疫病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组织专家对动物疫情进行综合评估,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领导、协调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控制和扑灭工作。
  市和区、县应当建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应急处理预备队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有关专家、兽医、卫生防疫人员、公安人员等组成,定期进行培训和演练。
  第三十二条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需要在本市疫区以外采取限制性行政措施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为了防止重大动物疫情传播,可以对疫区以外地区的易感染动物实施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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