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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三)抢救濒危的民族民间文化;
  (四)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的培养和补助;
  (五)对民族民间文化传承单位、文化生态保护区和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的资助;
  (六)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其他事项。
  专项资金应当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六条 鼓励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传承、传播活动;鼓励和支持社会资金参与民族民间文化保护。
  第二十七条 鼓励、支持与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依法开展民族民间文化合作和交流活动。
  第二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教育机构开展普及优秀民族民间文化的活动。
  有条件的中小学校应当把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列入教育教学的内容。
  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保护的研究和专业人才培养。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创新工作,合理开发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保护民族民间文化所需的天然原材料和珍稀矿产,大力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
  开发民族民间文化产品、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旅游服务,以及其他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发展民族民间文化产业应当保护文化资源和文化风貌。
  第三十条 图书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络、音像制品等公共传媒应当介绍、宣传优秀的民族民间文化,提高全社会自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意识。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保护管理不力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侵占国家所有的民族民间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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