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除四害条例

  第十二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工地除四害工作纳入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内容。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排水系统、污水处理厂等市政公用设施采取控制和消灭四害措施。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辖区内的单位、村(居)民开展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改造公共厕所,组织村(居)民改建无害化户厕,在具备条件的镇、村规划建设垃圾处理设施和堆肥场。
  第十四条 居民住宅除四害由房屋使用人、所有人负责。
  居民住宅小区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除四害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第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用地,除四害责任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的,由使用单位负责;
  (二)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由生产、经营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三)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其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在建的建筑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停建、待建的建筑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城市公共道路、公共绿地、风景名胜区、公园、内河除四害责任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开展除害防病健康教育宣传。
  单位和个人应当进行经常性的除四害活动,并按照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要求,参加统一开展的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的活动。
  第十七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各自责任,采取下列措施清除四害及其孳生场所:
  (一)保持室内外环境整洁,清除易孳生四害的积水、有机废物等;
  (二)对厕所、下水道、电缆(讯)沟、垃圾和污物收集容器、存(积)水处等易于孳生聚集四害的场所,采取密闭、冲洗、消杀、平整、疏通等措施;
  (三)对化粪池加盖密封,定期清掏,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设置防蝇防鼠设施的单位、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设置防蝇、防鼠设施;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