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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2004)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7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04年9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9月29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的决定

(2004年9月24日海南省第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八条修改为:“统计人员从业,需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取得资格证书。”
  二、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合并为一条,修改为:“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统计机构、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
  “地方、部门、单位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或者晋升职务的,由做出有关决定的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监察机关取消其荣誉称号、追缴物质奖励和撤销晋升的职务。”
  本决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统计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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