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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一)每公顷有分布较均匀的针叶树幼苗900株或者幼树600株以上,阔叶树幼苗600株或者幼树450株以上的宜林地、疏林地、无立木林地;
  (二)每公顷有分布较均匀的萌蘖能力强的乔木根株600株以上或者灌木丛750株以上的无林地;
  (三)人工造林困难的高山、陡坡、沙丘及水土流失严重地段,经封育可望成林(灌)或者增加林草覆盖度的地块;
  (四)新造幼林地、退耕还林地;
  (五)有望培育成乔木林的灌木林地;
  (六)郁闭度在0.5以下的低质、低效林地;
  (七)其他适合封山育林的区域。
  第八条 根据封育区域的具体情况,封山育林可采用全封、半封和轮封的方式进行。
  实行全封的,在封育期间,禁止一切育林措施以外的人为活动。
  实行半封的,在林木主要生长季节实施封禁,其他季节可有计划地组织砍柴、割草、采集等活动。
  实行轮封的,可将封育区域划片分段,轮流实行全封或者半封。
  第九条 封山育林的封育区域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年度计划和年度实施方案,从适于封山育林的区域中选定。但村民居住区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特殊区域不列入封山育林区域。封山育林区域选定后,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技术规程,确定封育范围、封育方式、封育年限和封育期间,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封山育林区域的周边设置界桩(标)和其他封山育林设施,在主要路口、出口等明显地点设置标牌,在牲畜活动频繁地段设置围栏。
  第十一条 封山育林区域内,属国有林地的,育林管护工作由国有林地管理单位负责;属集体林地的,育林管护工作由乡、村或者集体林地的经营管理者负责。
  第十二条 封山育林区域设置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员按每500亩至1000亩一名的标准配置。
  护林员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开选聘。
  护林员的工资及福利待遇不低于当地农民人均收入。具体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三条 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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