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39号)
《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业经2004年9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王文超
二00四年十月十一日
郑州市封山育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封山育林管理,培育森林资源,改善生态环境,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封山育林,是指通过对新造幼林地、退耕还林地以及具有天然下种或者萌蘖能力的疏林地、无立木林地、宜林地、灌木林地、低质低效有林地的封禁和辅助管护,使其成为森林或者灌草植被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封山育林或者从事与封山育林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封山育林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因地制宜、以封为主、封育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封山育林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封山育林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封山育林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土地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封山育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林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封山育林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结合实际情况,分年度下达封山育林计划。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封山育林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本县(市)、区的封山育林总体实施方案和年度实施方案。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山地、丘陵、荒坡、沟壑等,可以实施封山育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