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25日 实施日期:2007年7月25日)废止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武政[2004]6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经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武汉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2004年9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三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武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产生新一届武汉市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工作规则》、《
湖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现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建设“创新、亲民、务实、廉洁”的责任政府。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清正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实贯彻市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第二章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职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由市长、副市长,秘书长,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和各局局长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