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长春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失效]

  (一)买卖;
  (二)交换;
  (三)赠与;
  (四)继承;
  (五)划拨;
  (六)分割;
  (七)合并;
  (八)裁决;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申请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权属转移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书;
  (三)合同书、协议书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四)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购买按照住房制度改革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还应当提交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房改审批手续、个人购房发票、房产测绘资料。
  房屋权属转移登记后,房屋权利人应当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第四节 变更登记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
  (一)权利人名称变更的;
  (二)房屋名称发生变更的;
  (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房屋翻建的;
  (五)房屋座落的街道、门牌号发生变更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申请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权属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房屋权属证书;
  (三)证明与房屋权属变更相关的合同、协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行政决定等资料;
  (四)个人法定身份证明或者法人资格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节 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条 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他项权利的,权利人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请他项权利登记。
  第三十一条 申请房屋抵押权、典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房屋抵押、典当登记申请书;
  (二)土地使用证;
  (三)房屋权属证书;
  (四)主合同、抵押合同或者出典合同、抵押清单;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