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实行定额包干,具体办法按《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粮食储备库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储备粮贷款实行贷款与粮食库存值增减挂钩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业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二十八条 自治区储备粮入库成本由自治区财政厅、粮食局根据招标采购价或收购价加相关费用核定。入库成本一经核定,承储企业必须遵照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自治区储备粮入库成本。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粮食局应当定期统计、分析储备粮的储存管理情况,并将统计、分析情况及时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及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
第四章 储备粮的轮换
第三十条 自治区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自治区粮食局应当根据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年限,按照储备粮总量的20?30%提出年度轮换的数量、品种和分地区计划,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农业发展银行宁夏分行于每年12月底前下达下一年度轮换计划。自治区粮食局在年度轮换计划内根据粮食市场供求状况,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储备粮的轮换以储藏品质指标为依据,以储存年限为参考,按照先入先出、均衡有序、保证品质、降低费用的原则适时择机轮换。
第三十二条 承储企业轮换等经营应当遵循有利于保证自治区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保持粮食市场稳定,防止造成市场粮价剧烈波动,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时,收购、销售原则上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公开进行。
第三十四条 轮换数量较大,轮入轮出同时进行有困难的,可实行架空轮换,架空数量不得超过当年轮换数量的30%,架空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储备粮轮换时,采取成本不变,以相同品种新粮与不宜存粮等量兑换的方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