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城市集中供热率>30%。
(5)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80%。
(6)烟尘控制区覆盖率>90%。
(7)建成区绿化覆盖率>35%。
(8)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利用率>70%,无工业危险废物擅自排放。
(9)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100%。
(10)噪声达标区覆盖率>60%。
4、环境管理指标
(1)城市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落实到位,制定创模规划并分解实施。
(2)公众对城市环境的满意率>60%。
(3)按期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计划。
(4)环境保护机构独立建制。
(5)中小学环境教育普及率>60%。
(6)制定循环经济工作方案,在城市建设中引入循环经济理念。
四、方法步骤
(一)城市申报:由申报城市人民政府向“办公室”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和“创模”规划。县级市还需提供市级环保部门的初审意见和市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申报材料包括城市社会、经济、环境保护现状,“创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进展情况,各项指标的达标情况及工作目标、计划等。“创模”规划应符合《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规划编制纲要》的要求,经城市人民政府正式下文批复。
(二)考核验收:“创模”工作达到要求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向“办公室”提出考核申请,“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创模城市进行实地考评通过后,将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考核验收。内容包括:听取城市政府的工作汇报和技术报告(含图像资料);对考核指标有关内容进行现场抽查;审查“创模”工作的技术报告、档案资料和原始记录;进行环境满意率的公众问卷调查,调查人数不少于申报城市城区人口总数的千分之一,调查对象包括工矿企业、商业网点、机关院校、居民小区,由考核验收单位随机抽取。
(三)公示:为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城市,“办公室”将在新闻媒体或互联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0天。同时,设立公开举报电话和信箱,接受公众的监督意见和情况反映,并对公众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
(四)命名:达到“创模”标准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城市,由“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审议通过后,由"领导组"提请省人民政府审议、命名,并公开授牌。
(五)复查:山西省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每三年复查一次,复查方式另行通知。同时,建立警告机制,对获命名的城市出现突出或重大环境问题的,给予警告,限期整改;对连续出现同一环境问题的,撤消命名。对复查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或连续两次复查不合格的,撤消命名。
五、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