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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县调整机关事业
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琼府办[2004]7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为实现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资标准目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市、县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2004年起,用3年时间,将全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全部调整到统一加浮动70%限额标准(以下统称“海南工资标准”)。
  目前实发工资尚未达到海南工资标准的市、县,从2004年10月1日起至少要调整到统一加浮动50%标准;从2006年1月1日起要全部调整到海南工资标准。调整工资浮动比例的具体方案由各市、县政府报经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核后执行。
  二、调整工资标准的实施范围为市、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含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
  三、调整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工资浮动标准的办法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工作人员,为本人的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标准;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标准及奖金;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标准及奖金。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浮动标准的办法为:本人现行的职务等级(岗位)工资标准以及由同级政府人事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比例核定的津贴。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标准按一定比例向上浮动后,应相应调整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含企业离休人员)离退休费的浮动标准。
  离休人员按本人现执行的工资制度,比照同职务同等条件在职人员调整工资浮动标准的办法调整离休费标准;离休人员所在市、县发放的离休费已达到海南工资标准的,则不再调整。
  退休人员按所在市、县在职人员工资标准浮动的同等比例调整退休费标准。具体办法为:先将本人退休时所执行的工资标准相应向上浮动,并按国家规定的比例计发退休费,再将本人退休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退休费相应向上浮动。
  五、各市、县必须严格按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核定的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编制数,核定本市、县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财政不得支付工资。
  六、各市、县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筹措资金,严格执行国家和本省的历次调整工资政策,加强对工资发放的监督检查,建立和完善工资发放问责制。要继续实行工资发放情况定期上报制度,确保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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