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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保留企业的资产处置。保留的7家企业的资产通过评估后,根据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资产确认和登记。其于公司资产根据实际情况分别列入关闭、破产企业处置。
  (三)关闭企业的资产处置。关闭的10家企业的资产根据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四)破产企业的资产处置。破产的4家企业的资产处置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进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资产变动、注销登记。
  (五)为了确保改革的顺利进行和职工安置资金及时到位,采取资产处置收入和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分开管理的方法,即资产处置收入在省财政设专户存储,上交省财政,职工安置资金来源全部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解决。破产企业职工安置经费先由省财政用省粮食风险基金垫付,破产企业资产处置的收入,首先用于归还省财政垫付的职工安置经费。
  五、组织领导
  省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涉及到国有资产评估、处置,职工分流安置、再就业等工作的落实,政策性强,涉及面广,资金筹措难度大,工作环节多、任务重,必须在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和协调下进行,确保改革达到预定目标。
  (一)省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革联席会议负责协调解决本方案实施中的有关问题。联席会议各组成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落实好本方案实施中的相关工作。
  (二)省粮食局负责本方案的组织实施,并设立省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工作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工作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省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组织实施的日常工作。办公室内设综合组、职工安置组、资产处置组。
  (三)省直国有粮食企业都要成立相应的改革工作机构,加强领导,有序地推进改革工作。1.根据方案,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报省粮食局批准。2.关闭破产企业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形成书面决议,经省粮食局审核后报省人事劳动保障厅审查。3.国有资产的处置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办理,妥善落实银行贷款债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恶意逃废债务。国有资产处置方案须经省粮食局审核后报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省政府特别授权的,按特别授权办理。4.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充分发动职工积极参加企业改革,事关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切实保护职工合法权益,妥善安置职工,维护社会稳定。5.企业法人代表要认真履行职责,要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核心作用和工、青、妇等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合力,确保改革顺利进行,及时向省粮食局报告改革实施进程中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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