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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直国有粮食企业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四)将租赁期未满的海南省饲料厂纳入改革的范围。海南省饲料厂,现有职工88人,帐面资产总额2778.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383.2万元),负债2026.4万元,负债率72.9%。鉴于该厂还在租赁经营期间(1998年1月15日租赁给海南恒兴饲料实业有限公司经营,租赁期10年),其资产处置方案待与租赁方协商后确定。省饲料厂职工安置纳入22家企业同步进行。
  三、职工安置和资金筹措
  (一)职工安置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海南省改制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办法》(琼府[2002]72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把安置职工、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放在首位,积极促进职工再就业。对解除劳动合同后尚未就业的职工,及时按有关规定办理失业保险。
  (二)职工安置资金测算。职工安置经费测算期限截至2004年12月31日止。22家省直国有粮食企业,据初步测算,共需职工安置费5719.8万元。其中:1.补缴企业拖欠的社会保险费1254.6万元;2.解除职工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888.8万元;3.办理职工提前离岗的生活补贴和社保“四金”1283万元;4.缴交关闭、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医疗保险基金补偿金1293.4万元。
  (三)职工安置资金筹措。1.企业自有资金220万元;2.企业可处置资产93万元;3.批准核销关闭、破产的省直国有粮食企业无力缴交的社会保险费1638.9万元;4.从省粮食风险基金中补助3767.9万元。
  (四)规范办理职工安置手续。企业要严格按照有关法规、政策规定和操作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妥善安置职工。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审核职工安置的方案,据实做好职工安置各项资金的核销、核发工作。
  四、资产处置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海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若干规定》(省政府令第177号)等有关规定,资产处置方案须报经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严格按规定、按程序规范运作,所有企业资产的处置收入设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安置职工。
  (一)资产评估基准日。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04年9月30日。资产评估按程序规范操作,聘请有国有资产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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