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三集中”的工作任务及要求
“三集中”工作是在遵守“条条立项,块块申报,集中审查,专款专用,部门验收,财政监督”原则的基础上,由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牵头,有关厅局共同参与的一项新的投资管理办法。具体工作任务及要求如下:
(一)由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统一布置有关厅局编制我省2004—2007年农村人畜饮水(省水务局)、乡村道路(省交通厅)、中小学危房改造(省教育厅)、民族地区民房改造(省民宗厅)、农村沼气(省农业厅、省发展与改革厅)及农村医疗卫生设施(省卫生厅)等6项重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明确近期工作目标、建设任务和年度建设计划。各有关厅局应抓紧编制专项建设规划,并于8月底前由省发展与改革厅和有关编制单位共同上报省政府审批。
(二)由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根据省政府批准的专项建设规划及各项建设资金,经商有关厅局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重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专项的年度建设任务,并于每年9月底前分解到有关厅局。
(三)市、县政府集中研究和筛选本地区建设项目,并于每年10月底前统一向省主管部门申报计划。
(四)各有关厅局必须按照分解的任务,结合市、县申报的计划,编制专项年度建设计划建议,于每年11月底前报送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
(五)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牵头组织有关厅局,集中审核各专项年度建设计划建议,于每年12月底前统一上报省政府审定。
省政府批准年度建设计划后,各有关厅局应积极开展各项前期工作并对口上报国家部委以争取支持。
(六)各有关厅局应根据省政府审批的计划,在国家正式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县下达省级专项年度建设计划,同时抄送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备案。如需对省政府确定的专项年度建设计划进行调整,应与省中部办和省扶贫办协商后报省政府重新审定。
(七)由各有关部门负责各项年度计划的具体实施。项目实施应遵守基本建设程序,所有建设项目应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和工程竣工验收制度。
三、“三集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一)各项农村基础设施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必须接受社会的“三级”公开监督。一是接受主要媒体监督,各有关厅局在下达省级年度建设计划的同时,应将相关内容在海南日报和省政府网站上公布;二是接受市、县干部群众监督,在省级专项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20个工作日内,各市、县政府应将相关内容在市、县主要媒体、政府网站及政府政务公开栏中予以公布;三是接受项目所在乡村群众的监督,在省级专项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后30个工作日内,市、县项目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所在地乡镇和行政村政务公开栏中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