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资金项目管理
省发展与改革厅负责资金项目的管理。
(一)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组织项目公开招投标。
(二)指导基本建设项目业主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
(三)负责建立资金项目库,对项目前期调查和评估资料进行管理。
第十条 资金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资金的管理,监督资金的使用。
(一)省财政厅设立专户管理资金,及时收缴各项收入,年终结余本息结转下年度使用。
(二)省财政厅依照省政府批准的项目拨付资金。
1.以协议借款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必须完备借款合同和抵押担保手续后,方可拨付资金。省本级管理的项目,资金由受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转借,省财政厅与受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签订委托协议,由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发放和收回借款及收取资金占用费;市、县管理的项目,资金由市、县财政局转借,市、县财政局向省财政厅办理借款、担保手续,负责收回借款及收取资金占用费。
2.以投资方式使用资金的项目,资金拨付到省政府委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相应增加其实收资本后投入项目建设。
3.资金的转借、投资和使用单位,应设立专户管理资金。
第十一条 资金回收
(一)导向性投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按“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收取红利,可在适当时机转让股权收回投资。
(二)协议借款,省本级管理的项目,借款和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受托的国有投资管理公司负责,并及时督促企业按时还款;市、县管理的项目,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的回收由市、县财政局负责。
(三)借款单位按期归还工业发展资金借款和资金占用费的,可获得一定比例的奖励,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中安排。
第十二条 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检查
(一)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资金的性质和使用范围使用工业发展资金,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实行项目公开招投标。按季度和年度向国有投资管理公司或市、县政府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及财务报告。
(二)国有投资管理公司和市、县政府负责对投资的项目进行监管,及时纠正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并按季度和年度将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向省财政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省审计厅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