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资金使用原则
(一)必须符合我省产业政策;
(二)应遵循企业运作、政府监管、有偿使用、滚动发展的原则;
(三)量入为出,择优扶持,集中投放,保证重点。
第六条 资金使用条件
申请资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企业管理体制应符合现代企业制度,具备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具备健全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项目要有甲级资质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投资回报率不低于银行长期贷款利率;
(三)项目各出资人按约定出资到位,银行贷款到位或已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
(四)借款企业必须提供借款抵押物或担保,抵押物按不高于60%评估值折抵。
第七条 资金使用方式
资金原则上以导向性投资和协议借款两种方式使用。
(一)导向性投资:主要用于省政府引导性投资项目,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方式,在适当时机可以转让股权,增加收益。
(二)协议借款:主要用于重点工业项目急需的缺口建设资金和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及标准厂房建设。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并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
对全省经济影响重大的项目,经省政府批准可以免收资金占用费。
第八条 资金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或项目业主向省发展与改革厅提出项目资金申请。市、县管辖的项目由市、县政府出具推荐意见。
(二)申请资金必须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2.各投资方基本情况、白筹资金到位证明、银行贷款到位或承诺证明文件;
3.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审核:省发展与改革厅对申请资金的项目进行审核和筛选,项目选定后,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评估论证,特别重大的省政府投资项目,要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
(四)会审:省发展与改革厅对评估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商省财政厅以联席会审制度对评估项目进行审查(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使用资金的、以导向性投资方式使用资金的,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参与会审)。
(五)批准: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0万元)的,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批。申请使用资金额度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由分管副省长提议,经常务副省长审核后,报省长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