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府[2004]48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优化我省产业结构、拉长工业短腿,省政府多渠道筹集资金,设立了“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省工业发展,促进开发园区和县域经济发展,2004年6月11日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市、县政府和各有关单位根据《办法》规定的程序申请使用资金,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审计厅等单位严格按《办法》规定履行审查监督职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和充分发挥效益。
二00四年八月二十三日
海南省工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工业发展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工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业发展资金(以下简称资金)是省政府为促进本省工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本省天然气专项资金全额转入收入;
(二)每年补偿本省崖13—1天然气差价款全额转入收入;
(三)省本级工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安排的资金;
(四)省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投入的资金;
(五)省财政预算安排的挖潜改造资金和其他相关资金;
(六)取消地产地销货物税收优惠政策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中安排的资金;
(七)使用工业发展资金收回的资金和收益;
(八)其他来源。
第四条 资金使用方向
(一)直接投资有较强辐射性、引导性、带动性作用的项目。此类项目必须有独立的法人实体和组织可行性研究。
(二)扶持有较强辐射性、引导性、带动性作用和经济效益好的骨干企业和项目。包括列入国家和我省的重点新建、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工业项目。
(三)工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投入或标准厂房建设。
(四)扶持市、县龙头企业和加工业的发展。
(五)省政府确定的其他用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