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按照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统一,立法进程与改革进程相适应的要求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的原则,制定《海南省人民政府五年立法计划(2003年-2007年)》,2004年10月份以前完成。(省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4、改进政府立法工作方法。建立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的立法工作机制,规范法规规章起草程序,完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立法听证制度,实行开门立法,多渠道、多形式地听取基层群众意见,推行网上立法征求意见和网上立法听证,提高立法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程度,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坚持“立、改、废”并重,健全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评价制度。研究制定经济立法项目成本效益分析制度。年内完成对《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地方性法规起草和行政规章制定程序的规定》的修改。(省法制办组织有关部门)
(三)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5、按照精简、统一、效能和决策、执行、监督相协调的原则,依法规范省、市、县、乡镇行政机关职能,继续推进行政机构改革,合理设置政府机构。严格控制人员编制,实现政府职责、机构和编制法定化。完善政府部门职能争议协调机制,明确协调程序和方法。修改《
海南省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省政府各职能部门把工作重点从注重具体事务管理、具体项目审批转移到宏观管理、研究制定规划和政策上来,转移到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上来,下放管理权限,扩大市、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管理权限,逐步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合理划分市、县管理权限,市场监管以县级为主,城市管理以区级为主。年内研究制定理顺省、市、县行政管理体制相关办法。在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研究制定下放权限的具体办法。(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与改革厅、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编办)
6、切实转变政府经济管理职能。切实履行开放市场的承诺,严格遵守世贸组织关于非歧视、市场开放、公平竞争的规则,除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和要求特许经营、专项审批的行业和领域外,一律放开。出台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相关办法,防止和克服地区封锁、行业垄断。依法履行政府市场监管职能,转变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方式,进一步完善各类市场监管制度,保证市场监管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其主要制度本届政府任期内完成。(省发展与改革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商务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旅游局、省工商局、省卫生厅、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完善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建立健全紧急状态预警制度,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的能力,2004年9月底完成制定《海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工作,建立完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处置体系,构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组织、检测与信息发布、控制与处理、物资保障和制度体系,提高政府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效率和水平,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不受侵犯。坚持“以人为本”的服务意识,完善政府社会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相关办法,采取便民措施,树立便民形象,简化服务程序,降低服务成本,创新公共服务体制,做到统一、公开、公平、公正。(省政府办公厅牵头,省人事劳动保障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省信访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厅、省地震局、省气象局、省水务局、省国土环境资源厅、省民政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