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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结合所属物业的实际,制订业主公约。
  业主公约是由业主共同制定的有关物业的共有部分和共同事务管理的协议,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由业主大会从业主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从委员中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由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能模范遵守物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员担任。
  业主委员会成员一般不领取报酬。但担任专职工作的业主委员会成员或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可以领取报酬,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决定。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一)业主委员会章程;
  (二)筹备业主委员会和召开业主大会的有关原始资料;
  (三)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名单。
  第十四条 业主委员会是代表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遵照业主大会的决议、决定和业主委员会的章程,对所属物业区域实施自治管理的组织。业主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业主大会;
  (二)提出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草案或修订草案;
  (三)选聘或解聘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变更或解除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公司提出的本住宅区物业管理年度计划和财务收支情况;
  (五)审议住宅区配套工程、重大维修工程项目及其他物业管理服务的重大措施;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七)教育、督促业主和使用人遵守物业管理法律法规和业主公约;
  (八)履行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前款(二)至(五)项规定的事项必须经业主大会批准。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及业主委员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接受全体业主、使用人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业主委员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者1/3以上委员的提议召开,但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并以书面的形式由业主委员会委员签字认可,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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