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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2004修正)[失效]

  业主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业主大会;
  (二)选举和被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表决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和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重大事项;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公司的工作。
  业主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议、决定;
  (二)遵守业主公约和有关住宅区物业管理的规定;
  (三)按照合同约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和维修基金等费用。
  第七条 房屋已交付使用且出售房屋建筑面积达到50%以上的,售房单位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具备成立业主委员会条件而3个月内没有成立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具备条件的6个月内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八条 业主大会是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最高决策机构。业主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罢免业主委员会成员;
  (二)制定或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委员会章程;
  (三)批准或终止物业管理委托合同;
  (四)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听取和审议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与业主利益相关的物业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改变或撤销业主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第九条 业主大会由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必须有持过半数投票权的业主(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才能举行。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和通过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及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必须经过全体业主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决定其他事项必须经过出席大会的业主所持票数过半数通过。
  业主所持票数按其拥有的房屋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每10平方米为1票,5平方米以上不足10平方米的计算为1票,不足5平方米的不计票。
  第十条 业主大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召集。业主大会召开7日前,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会议内容及有关事项书面通知业主和使用人。
  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
  业主大会闭会期间,持有30%以上投票权的部分业主联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在接到该项提议后15日内召开临时业主大会。逾期不召开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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