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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10年8月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24号)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8月26日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8月6日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海南省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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