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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等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七章 分流人员安置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二十条 终止劳动关系生活补助费和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按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劳〔2002〕20号文件执行。
  解除劳动合同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每满一年发给其一个月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本人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上述办法执行。
  破产企业的职工安置按破产安置政策办理。
  第二十一条 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在改制分流方案中明确。
  第二十二条 辅业改制组建非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和非国有法人实体接收安置的原企业职工,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并给付经济补偿金。新企业应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职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从与新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 解除、订立劳动合同应在改制企业工商登记30日内完成。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期限应不少于3年。
  第二十四条 企业改制分流时,必须补缴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工资等债务。改制企业应按现行政策规定为分流安置人员及时办理养老、医疗、失业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和接续手续。企业拖欠分流安置职工工资、医药费,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偿还办法及新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应报同级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辅业改制组建国有法人控股企业并安置原企业职工的,企业应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用工主体应变更为新企业,企业不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在原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在新企业的工作年限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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