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分离的资产
第六条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离的资产范围:主要是与主体企业主营业务关联不密切的“三类资产”,即:
一、企业非主业资产:指按照企业改革发展和市场定位以及专业化分工,需要分离的辅业和后勤服务单位的资产及与主业关联度不大的其他资产。
二、闲置资产:指闲置一年以上的企业资产。
三、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指政策性关闭破产企业资产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一定获利能力,并用于抵偿职工安置等费用部分的资产。
第七条 资产清查和评估、核准、备案。企业应当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的需要,明确主业与辅业各自的发展定位,在对经营业务和组织结构进行整合的基础上,确定实施辅业改制的资产范围,对纳入分离范围的资产进行全面清查、审计、清理,明确辅业承担的债权债务,界定清楚辅业的资产范围。进行改制的辅业资产,评估结果按有关规定进行核准和备案。
第八条 改制分流人员的范围包括:从事辅业生产经营的职工、主体企业的待岗人员、需精简的富余人员及关闭破产企业需安置的人员。
第四章 实施方案的制定
第九条 企业应根据发展战略和结构调整的需要,制定辅业改制分流的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要明确辅业改制的方法和目标、分离的辅业资产范围、分流安置的人员范围、企业拖欠分流安置职工工资和医药费的解决办法,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测算出的经济补偿费用及资金来源、安置职工的具体方式、程序等内容。并明确辅业改制工作实施计划和步骤安排;明确落实组织实施的工作部门,实施工作程序、工作责任和任务。
第十条 企业应对实施方案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实施方案涉及职工分流安置方案和标准,用于安置职工的资产处置等有关事项,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章 实施方案的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申报辅业改制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业制定的辅业改制分流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