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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资委等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对象为我省省属国有和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
  国有大中型企业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规定的企业划分标准执行,中小企业标准上限分别对应为大中型企业标准的下限。

第二章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


富余人员的目标、原则和方法

  第三条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目标是:精干主业、放活辅业,减员增效、安置富余人员。具体实现三项目标,一是盘活企业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以下简称“三类资产”);二是用“三类资产”安置分流人员;三是通过改制使所创办的法人实体具有自生能力,面向市场,在经营中生存和发展。
  第四条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原则:
  一、着眼于精干壮大主业,放开搞活辅业,推动主体企业内部资产结构、组织结构、人员结构的优化调整和经营机制的转换。
  二、准确把握政策,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承受能力,合理设置工作目标,统筹规划,因企制宜,积极创造条件,稳步推进。
  三、原则上用“三类资产”按有关政策规定支付分流人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不足部分由主体企业承担,经济补偿金的来源必须落实,不留缺口。
  四、辅业改制组建的实体,优先安置从事辅业生产经营的职工,鼓励吸收安置主业的富余职工。
  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规范操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条 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方法是利用企业“三类资产”,多渠道分流安置企业富余人员。资产净值数额不大,应该面向市场经营的辅业单位,可通过出售、用国有资产安置职工等方式,改制为非国有的独立法人实体。净资产数额较大的辅业单位,可采取出售部分国有资产、合资等形式,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法人实体。暂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可在明晰产权、独立核算、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前提下,采取国有法人控股、参股组建股权多元化的法人实体。债务负担沉重,经营困难的,可采取破产后,用关闭破产有效资产安置职工的办法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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