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资委、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的通知
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
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是国有大中型企业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做大做强主业,加快发展,利用辅业资产安置分流富余人员的有效途径。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根据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委《
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国资委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四年八月十三日
云南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
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我省省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工作,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制定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分配〔2002〕21号)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劳动关系处理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1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