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切实加强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机构编制的管理,合理核定编制总数,从严控制编制,坚持“凡进必考”,严把进人关。在核定的编制总数范围内进人,应事先征求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并落实好经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得超出核定的编制总数进人。
(五)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市州、县市区矿产资源管理职能必须落实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保矿产资源行政管理职责到位。
(六)加强国土资源财务管理。市州、县市人民政府要保证国土资源部门正常的人员、办公及专项经费支出,全额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工作的正常运转。市州、县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加强对国土资源专项资金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监管。具体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与省国土资源厅共同制定。
三、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审批管理体制
(一)各级政府要依法做好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和报批工作。除依法应报国务院审批的以外,市州、县市区及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或调整,一律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除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以外的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修改和调整,依法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审批。但规划中的建设用地规模、新增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基本农田保护指标、土地用途分区图等规定内容,应事先报省人民政府核定,规划经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和调整,涉及上述规定内容的,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三)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管理。要提高运用规划和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进行宏观调控的权威性,强化国土资源规划职能,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内设规划机构管理,编制要与职责相匹配。
四、强化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职能
(一)进一步健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体制。省、市州、县市区分别设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支队和大队,隶属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接受上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部门的业务领导。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级别比照省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级别相应设置。
(二)切实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破坏浪费矿产资源等重大违法行为,以及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直接查处,对大案要案要公开曝光。